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安全技術防范行業自律,營造公平、有序、誠信的安防市場環境,引導安防企業規范經營,促進安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內依法從事安防工程設計、施工、維護企業的能力評價與管理。
第三條 能力評價是指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從本行業實際出發,制定評價標準和實施辦法,確定其能力等級,并頒發證書的活動。
第四條能力評價設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共四個等級。四級為最低級別。
第五條協會內設能力評價管理中心,負責評價體系文件的編制與修訂、評審員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實施企業能力評價。
第二章 企業能力評價
第六條 能力評價實行企業自愿參與原則。申請能力評價的企業,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評價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房產證明復印件,或者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的房產證明復印件;
(四)企業人員的身份證、勞動合同復印件、社保證明、從業人員安防技能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其中,高、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還需要提供職稱證書,高、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類別僅限于與安防技術相關的專業類別)。
(五)包含合同、決算清單、檢測報告、驗收報告、發票復印件的安防系統業績報告(其中,設計項目應包含合同、發票復印件;維護項目應包含合同、維護清單、發票復印件)。
第七條 申請企業應如實提交申報材料,材料不完備的,給予退回重新補充后提交。申請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價資格。
第三章 能力證書
第八條 安防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證書分正本和副本兩種。能力評價管理中心負責證書設計、印制、分發與管理。
第九條 安防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證書由獲證企業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轉讓。證書可用于宣傳(如廣告)、展示(如展臺、展室)、投標等。
第十條 企業遺失證書的,應先辦理掛失手續,然后到原發證機構補領新證。
第四章 換證、年審、變更
第十一條 能力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 對獲證企業實施年審和復評,以確認其綜合能力持續滿足標準要求。能力證書的有效性依年審合格或通過復評予以保持。年審每年一次,復評每三年一次。新辦證、晉級企業在領證當年無需年審。
第十三條 企業能力復評程序與評價程序相同。通過復評的,繼續保持其所獲企業能力等級,換發新的企業能力證書。
第十四條 能力證書持有單位應于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協會提出換證申請。一、二、三級條件達不到換證條件的,等級降一級;達不到四級換證條件的,資質證書作廢。
第十五條 能力證書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持證單位可以持營業執照和變更(備案)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向協會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獲得能力證書的企業,由于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的新企業,應重新評價。
第十七條 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獲證企業,頒證機構應注銷其企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經證實,企業有下列行為的,將被終止能力評價,或撤銷其企業能力證書,三年內不允許申請企業能力評價,并在協會網站上公布相關信息。
(一)申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三)將承接的安防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承接的安防工程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五)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能力證書的;
(六)轉讓、租借、變造、涂改能力證書的;
(七)有不良信用記錄,列入黑名單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協會接受社會各界對企業不良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經協會調查核實后,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視情降低能力評價等級或取消能力證書。
第二十條 降低等級或撤銷、注銷能力證書,經協會批準執行,并對社會進行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